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:生活奢靡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: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党员干部应该始终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,模范遵守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自觉远离低级趣味,坚决抵制歪风邪气。